無照接團、詐騙旅客的罰鍰有多重?發展觀光條例第 53、55、55-1 條金額表
一、為什麼旅客要知道罰鍰金額
罰鍰是罰業者的,旅客拿不到。那為什麼要看?因為罰則的高低,反映了法律把哪些行為視為重大風險,而這些行為正好是旅客最容易受害的幾種:詐騙旅客、無照經營、無照打廣告招攬。
更現實的一點是:向沒有執照的業者報團,對方沒有法定的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義務落地,出事時你要找的對象與依據都會變得不一樣。
二、詐騙旅客、玷辱國家榮譽:第 53 條
第 53 條第一項原文: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第二項:受停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 NT$50 萬元以上罰鍰、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 第三項:上述業者的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 NT$1 萬元以上 NT$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NT$5 萬元以上 NT$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無照經營:第 55 條第四項
第 55 條第四項原文: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同條其他項次另有規定,例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沒有跟旅客簽書面契約」也是有罰則的——這對旅客是可直接檢查的一項:有沒有拿到書面旅遊契約。
四、無照刊登廣告招攬:第 55-1 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條文把「電腦網路」明白列進去——社群平台上開團收款的無照招攬,就在這條的射程內。
五、金額一次看
| 行為 | 罰鍰 | 依據 |
|---|---|---|
| 詐騙旅客等行為 | NT$3 萬~15 萬元;情節重大 NT$15 萬~50 萬元 | 第 53 條第 1 項 |
| 受停業處分仍營業 | NT$50 萬元以上,並廢止執照 | 第 53 條第 2 項 |
| 業者受僱人員為前述行為 | NT$1 萬~5 萬元;情節重大 NT$5 萬~30 萬元 | 第 53 條第 3 項 |
| 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 NT$1 萬~5 萬元 | 第 55 條第 2 項第 1 款 |
| 無照經營旅行業務等 | NT$10 萬~200 萬元,並勒令歇業 | 第 55 條第 4 項 |
| 無照刊登、播送招攬訊息 | NT$10 萬~150 萬元,並命限期移除 | 第 55-1 條 |
第 55 條最後一項另規定,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這對旅客是有用的:違規資訊是會被公開的。
六、旅客可以自己做的三個檢查
- 有沒有書面旅遊契約。 沒有契約是有罰則的事,也代表你之後要主張任何權利都缺乏依據。
- 業者是不是合法登記的旅行業。 旅行業的註冊資訊可透過交通部觀光署的公開查詢管道核對。
- 行程文件上有沒有載明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 這兩項是法定義務(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不是加值服務。
本文只抄法規金額與查詢路徑,不指涉任何特定業者,也不提供個人化建議。本文查核當日,《發展觀光條例》頁面顯示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發展觀光條例》現行條文(第 31、53、55、55-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