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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近兩次修正改了什麼?罰則條文動過,旅行社的投保義務沒鬆綁

一、先講時間與誠實範圍

這篇不是七日內的新聞。它寫的是《發展觀光條例》近期兩次修正的實際影響: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205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29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55-1、57、70-2 條條文

上面兩段逐字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第 13 次修正動到的第 57 條,正是「旅行社沒投保會怎樣」那一條,這是本文要處理的重點。

二、義務條文:第 31 條寫了什麼

投保義務本身在第 31 條,現行條文前三項原文: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句話定了三件事:責任保險是所有觀光產業的義務、履約保證保險是旅行業辦理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的義務、金額與範圍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訂(實際金額寫在《旅行業管理規則》裡)。

三、第 31 條最該記住的是第四項

第四項原文:

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關鍵是「不論其有無過失」六個字。一般人對責任保險的印象是「要證明旅行社有錯才賠得到」,但這一項在條例層級寫明,在法定保險範圍及金額內,請求權人可以直接向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不以旅行社有過失為前提。

同條還列了請求順位:

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六項補了一句很容易被忽略的話: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意思是這筆錢不是額外的,會算進旅行社應負的賠償金額裡面。

四、罰則:第 57 條現行條文

第 57 條第一項原文: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第二項:違反前項停業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第三項則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辦責任保險,定了同樣的 NT$3 萬元以上 NT$50 萬元以下罰鍰。

換句話說,修正之後,未投保的效果仍然是三層:罰鍰、立即停止辦理旅遊業務、三個月內沒補辦可廢止執照。

五、對旅客的實際意義

三點,講白話:

  1. 投保是法定義務,不是旅行社的加值服務。 廣告上寫「本公司已投保」不是賣點,是法規要求。
  2. 責任保險的請求不以旅行社有過失為前提(第 31 條第 4 項),但仍限於法定保險範圍及金額內,超出的部分回到一般損害賠償去爭。
  3. 責任保險的給付會被算進旅行社應賠金額扣除,所以它跟你自己買的旅平險不會互相取代——一個保的是旅行社的責任,一個保的是你自己。

六、自己怎麼查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開《發展觀光條例》,先看沿革確認最近改了哪幾條,再用條號查詢調出第 31、57 條現行條文;金額細節則要另外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66 條。本文查核當日,發展觀光條例頁面顯示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本文只整理法條文字與查詢路徑,不評價任何旅行社或保險公司,也不提供個人化建議。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發展觀光條例》現行條文(第 31、5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發展觀光條例》沿革(第 13、14 次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110001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來源日期為 2025-04-02 與 2025-11-28 兩次修法,非七日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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