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解約金被扣押有沒有金額門檻?三種保險三種答案
一、同一次修法,三種寫法
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的保險法,一次增訂了第 123-1、123-2、129-1、132-1 條。其中三條處理「保單解約金能不能被扣押」,但寫法完全不同——這正是外面說法混亂的原因。
二、人壽保險:有門檻,而且門檻是算出來的
第 123-1 條第一項原文: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把公式拆出來:
門檻金額 =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 1.2 × 6 個月 採用「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者中的最高標準
三個要素要同時注意:
- 基準是「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由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各地不同。
- 乘 1.2 倍,再乘 6 個月。
- 取最高標準——條文寫的是「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是取所在地、也不是取平均。
第二項另外規定,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而公告的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文不列出實際金額:查核當日未取得可直接引用的衛生福利部最低生活費公告頁面,依本站規則,金額標示為待查核,不以推估數字填空。要算實際門檻,請以衛生福利部與各直轄市政府公告的最新最低生活費為準。
三、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沒有門檻
第 129-1 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2-1 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兩條都沒有寫金額門檻,也沒有寫計算公式。
四、一張表看懂差別
| 保險種類 | 條文 | 有無金額門檻 |
|---|---|---|
| 人壽保險 | 第 123-1 條 | 有:最低生活費 ×1.2×6 個月(取最高標準);另有主管機關公告之契約不受扣押 |
| 健康保險 | 第 129-1 條 | 條文未設門檻 |
| 傷害保險 | 第 132-1 條 | 條文未設門檻 |
旅行平安保險以意外傷害事故為承保事故,屬於傷害保險這一節;因此適用的是第 132-1 條那一欄,不是人壽保險那一欄。
五、四個必須同時成立的前提
不論哪一條,共同前提都要先看清楚:
- 要保人是債務人——保單的要保人本人負債,這幾條才有適用空間。
- 談的是「解約金債權」,不是已發生保險事故後應給付的保險金。
- 條文處理的是「扣押或強制執行」,不是稅務、不是遺產、不是其他程序。
- 實際個案由執行程序認定,條文是依據,不是自動生效的結論。
六、自己怎麼查
- 全國法規資料庫開《保險法》,條號查詢分別輸入 123-1、129-1、132-1,逐條比對。
- 要算人壽保險的門檻金額,到衛生福利部與所在直轄市政府的公告查最近一年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再套公式。
- 確認自己手上每張保單屬於哪一節:壽險、健康險、傷害險,保單首頁的商品名稱與條款開頭通常寫得出來。
債務與強制執行涉及法律專業判斷,本文只整理條文文字與查詢路徑,不提供個人化建議。需要協助時,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地方政府法律諮詢是免費管道。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現行條文(第 123-1、129-1、132-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沿革(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增訂上述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90002
-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待查核(本次未取得可引用之公開頁面,故本文不列數字)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