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看不懂、兩邊各說各話?保險法第 54 條給的兩個原則
一、旅平險爭議的起點通常是一個詞
「突發疾病」算不算?「意外傷害事故」的外來性怎麼認定?「班機延誤」從哪個時間點起算?旅遊保險的爭議,十次有八次卡在條款裡某個詞怎麼解釋。
保險法第 54 條就是處理這種情況的基本條文,全文只有兩項: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兩項各講一件事,值得分開理解。
二、第一項:條款不能把法律的強制規定改掉
第一項處理的是「契約與法律牴觸時怎麼辦」。
- 保險法裡有些規定是強制規定,契約不能用約定把它變更掉。
- 但有一個例外,條文原文是「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契約約定比法律規定對被保險人更有利,那是可以的。
實務上的意義:看到某張保單的條款寫的條件比法規寬鬆,不必懷疑「這樣可以嗎」;反過來,如果有人告訴你「你的條款寫得比法律嚴,所以你只能照條款」,那就要回頭確認被寫嚴的那一項到底是不是強制規定。
三、第二項:有疑義時,以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為原則
第二項是一般人最常聽到的那句話,但常被講成錯的版本。條文寫的是兩層:
- 先「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也就是第一步不是比誰有利,而是找出雙方訂約時真正的意思。
- 「如有疑義時」,才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所以它不是「保戶說了算」,也不是「條款一律往寬的解釋」。它的前提是「有疑義」——文字模稜兩可、兩種讀法都說得通,這時候才用這個原則。條文用的字是「為原則」,不是「一律」。
四、在旅遊保險爭議裡,這條怎麼用
把它變成一個可操作的自查順序:
- 先抄下爭議到底卡在哪個詞。 例如條款對「延誤」寫的是「實際起飛時間較表訂晚幾小時」還是「抵達時間較表訂晚幾小時」,這兩種寫法會得到不同結果。
- 看條款本身有沒有定義。 多數條款會在前段設「名詞定義」,先看定義再看承保範圍,不要直接跳到理賠金額。
- 確認是不是真的有疑義。 如果條款白紙黑字寫得清楚,只是結果不利於你,那不是疑義,第 54 條第二項用不上。
- 有疑義而雙方談不攏,走法定的申訴程序。 金融消費爭議有明文的處理順序,要先向業者申訴,業者處理後不接受或逾期,才申請評議。
五、常見的三個誤解
- 誤解一:「這條讓保戶一定贏。」 條文寫的是解釋原則,不是舉證責任分配,也不改變承保範圍。承保範圍寫得清楚、事故不在範圍內,解釋原則救不了。
- 誤解二:「業務員口頭說會賠,就算數。」 第 54 條講的是契約解釋,口頭說法要能被認定為契約內容才有討論空間。書面、要保書、條款才是能拿出來對的東西。
- 誤解三:「有利被保險人=有利要保人。」 條文寫的是被保險人。旅遊保險常見幫家人投保的情形,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這時候文字上的差別是有意義的。
六、自己怎麼查
-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開《保險法》,用條號查詢輸入 54,確認現行條文與本文引用一致。
- 把自己保單的條款全文找出來(多數產險公司官網有條款下載專區),先讀名詞定義,再讀承保範圍,最後讀除外責任。
- 有疑義先向業者申訴,走法定順序,把每一次往來的日期與書面留著。
本文只整理法條文字與查法,不評價任何保險商品,也不提供個人化的投保或爭議處理建議;個案結果取決於契約條款與事實認定。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現行條文(第 5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該頁顯示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