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倒了誰付錢?履約保證保險的法定最低金額全表
一、履約保證保險保的是什麼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66 條第四項把承保範圍寫得很清楚: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一句話:旅行社付不出錢、行程做不下去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賠給旅客的費用。 它不是理賠你生病、不是理賠班機延誤,跟旅平險、不便險是三件不同的事。
二、法定最低金額(一般情形)
第 66 條第二項原文: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億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八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
整理成表:
| 旅行業類別 | 履約保證保險最低金額 | 每增設一家分公司加計 |
|---|---|---|
| 綜合旅行業 | NT$1 億元 | NT$800 萬元 |
| 甲種旅行業 | NT$3,000 萬元 | NT$800 萬元 |
| 乙種旅行業 | NT$1,600 萬元 | NT$400 萬元 |
三、加入觀光公益法人者,適用另一組較低金額
第 66 條第三項原文: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八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 旅行業類別(公益法人會員) | 最低金額 | 每增設一家分公司加計 |
|---|---|---|
| 綜合旅行業 | NT$8,000 萬元 | NT$400 萬元 |
| 甲種旅行業 | NT$1,500 萬元 | NT$400 萬元 |
| 乙種旅行業 | NT$800 萬元 | NT$200 萬元 |
注意條文寫的是「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是兩組金額擇高,而是符合資格者換一組適用。
四、會員資格出狀況時,十五日內要補回原金額
第 67 條原文: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金額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一、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二年。 二、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 三、其所屬之觀光公益法人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足以保障旅客權益。
第 68 條另規定,旅行業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應於十日內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格式填報保單資料。
五、這些數字對旅客的真實意義
講白話,三件事:
- 這是「公司級」的總額,不是「每人」的額度。 一家綜合旅行業 NT$1 億元的保額,是對應它所有出團旅客的,不是每位旅客各有 NT$1 億元。真的發生大規模無法履約時,實際能拿回多少,取決於受害旅客人數與個案處理。
- 金額高低反映的是業別與分公司數,不是服務好壞。 乙種旅行業的最低金額低,是因為它法定業務範圍不同,不代表它比較不安全。
- 有沒有加入觀光公益法人,會換掉整組金額。 看到兩家旅行社投保金額差很多,先確認是不是適用不同項次,而不是直接推論誰比較有保障。
六、自己怎麼查
- 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旅行業管理規則》,用條號查詢輸入 66、67、68。
- 看旅行社的類別(綜合/甲種/乙種)與分公司數,用上面兩張表對一下應有的最低金額。
- 旅行業的註冊資訊與是否合法經營,可在交通部觀光署的旅行業相關查詢管道核對;行程文件上載明的投保內容,要與契約一起留存。
本文只抄法規金額與查詢路徑,不評價任何旅行社,也不提供個人化的購買或投保建議。本文查核當日,《旅行業管理規則》頁面顯示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條文第五項另載明,投保金額與第二項、第三項不符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前補足。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旅行業管理規則》現行條文(第 66、67、6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2
- 全國法規資料庫《發展觀光條例》現行條文(第 31 條,投保義務之母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