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忘了講的那件事,兩年後還能被解約嗎?實查保險法第 64 條
一、同一件事,網路上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說法
在網路討論區搜「投保 病史 沒講」,你會同時看到兩種講法:
- 一種說:只要健康告知有漏講,保險公司永遠可以翻臉不賠。
- 另一種說:保單放滿兩年就進「安全期」,什麼都不用怕。
兩種都不是法條原文。真正寫在法律裡的版本,比這兩句都精確,而且對一般人比較有利——但前提是你知道它怎麼運作。
以下條文全部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保險法》現行條文,不是保險公司的說法,也不是誰的心得。
二、法條原文長什麼樣(保險法第 64 條)
《保險法》第 64 條分成三段,我們逐段拆。
第一段: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白話:你要誠實回答的,是保險公司「用書面問你」的那些問題。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欄有問到,你就要照實寫;沒問到的,法條沒有要你主動全部交代。這一點常被誤解成「所有病史都要自己想起來寫上去」。
第二段: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白話:漏講、講錯,而且那件事足以影響保險公司評估風險,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但最後那句但書很關鍵——如果你能證明「這次出事跟我沒說的那件事沒有關係」,就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漏報的是十年前的鼻竇炎、後來出的是車禍骨折,這兩件事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第三段(多數人不知道的部分):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白話:保險公司的「解除契約」這張牌有兩個過期時間——
- 知情後一個月:它查到了、知道了,就得在一個月內動作,過了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解約。
- 契約訂立後兩年:契約簽了滿兩年,就算真的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能再解除。
所以「兩年」這個說法不是空穴來風,它確實寫在法條裡,只是它管的是保險公司的解除權,不是「兩年後保證理賠」。這兩件事差很多。
三、還有一條時間,方向相反(第 65 條)
第 64 條管的是保險公司的權利,第 65 條管的是你的: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你可以請求理賠的權利,從「可以開始請求的那天」起算,兩年不去行使就消滅。也就是說,事情發生後把單據丟在抽屜好幾年,也可能出問題。
四、誰特別該看這一段
- 健檢報告有紅字、但自己覺得「醫生說沒事」的人:判斷「有沒有影響風險估計」的不是你,是條文與後續爭議程序。
- 保單是別人代填的人:要保書上簽的是你的名字,法條問責的對象是要保人。
- 短期內買了新保單的人:兩年的起算點是「契約訂立」,換約、加保、復效都可能讓時間重新起算,這部分要看個別契約條款。
五、實務上可以怎麼做(一般作法,不是個人化建議)
- 把書面詢問逐條看完再填,特別是有勾選框的健康告知欄,那些就是法條講的「書面詢問」。
- 不確定要不要寫的,就寫上去。寫了由保險公司決定要不要承保,比事後爭議單純。
- 留一份自己填的要保書副本。日後爭議時,「我當時到底寫了什麼」是核心事實。
- 不要讓別人代填代簽。
- 理賠有爭議時記得時效:申請理賠不要拖,兩年的請求權時效是寫在法律裡的。
本文只整理公開法條,不針對任何個人狀況給投保或理賠建議,也無法保證任何案件的理賠結果;個別保單的權利義務以你手上的保險契約條款與主管機關規定為準,有爭議時可循申訴與評議程序處理。
站內延伸:想比較各家商品條件,可看保險比較排行與台灣人壽醫療險資料頁;其他規則解讀在專欄總覽。
六、一句話結論
「有病史就一定不賠」和「滿兩年一定賠」都不是法條寫的;法條寫的是——保險公司的解除權,知情後一個月、契約後兩年就會過期,而你的理賠請求權,兩年不用也會消滅。
實查:2026-09-07
資料來源(皆為本日 VPS 直讀原始頁面):
-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第 64 條、第 6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HTTP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