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平險屬於傷害保險:保險法新增的第 132-1 條,把解約金擋在強制執行外
一、先講日期:這是 114 年 6 月的修法,不是這週的新聞
本站的消息文原則是優先寫七天內的官方發布。這一則不是——它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保險法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第 36 次修正,文號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之所以現在寫,是因為這次修法新增的條文直接影響「旅行平安保險」這一類商品,而它幾乎沒有被當成旅遊保險的議題討論過。
該次修正的內容,沿革頁原文是:
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本文只談其中的第 132-1 條。
二、新條文一句話,但每個字都有用
保險法第 132-1 條現行條文全文: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把它拆開看:
- 要保人為債務人:付保費、擁有這張保單處分權的人,同時是別人的債務人。
- 傷害保險契約:保險法把保險分成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等節。旅行平安保險是以意外傷害事故為承保事故的保險,歸在傷害保險這一節。
- 解約金債權:如果把保單解約,可以拿回來的那筆錢,在法律上是一筆「債權」。
- 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債權人不能對這筆解約金聲請強制執行。
同一次修法還增訂了健康保險的對應條文,保險法第 129-1 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也就是傷害險與健康險同時被寫進去,而且沒有設金額門檻。
三、人壽保險的規定不一樣,別混在一起看
同一批新增的第 123-1 條處理的是人壽保險,寫法完全不同: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差別很清楚:人壽保險有一個用最低生活費算出來的金額門檻,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的條文沒有寫門檻。 看到網路上有人把「解約金一律不能扣押」或「一律可以扣押」講成通則,多半是把三種保險混在一起講。
四、對買旅平險的人,實際意義是什麼
三件事:
- 旅平險多半是短年期、保費低的商品,解約金本來就很少甚至沒有。 這條新規定的實際影響,對一年期以下的旅平險非常有限,真正有意義的是長年期的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
- 它保護的是「解約金」,不是「保險金」。 出險之後該賠給你的保險金,適用的是別的規定,不要把兩件事混為一談。
- 條文的前提是「要保人為債務人」。 如果保單的要保人不是負債的那個人,這條根本用不到。
五、自己怎麼查
不必相信任何轉述,查法只有一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開《保險法》,用條號查詢輸入 132-1,看現行條文與沿革。頁面上會標示「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與「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本文查核當日顯示的整編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本文只整理法條文字與查詢路徑,不評價任何商品,也不提供個人化的投保或債務處理建議;個案情形涉及強制執行程序,屬於法律專業判斷。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現行條文(第 123-1、129-1、132-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沿革(第 36 次修正,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公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90002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來源日期為 2025-06-18 公布之修法,非七日內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