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今年 8 月才修正過,旅遊那一節動了嗎?查沿革得到的答案是沒有
一、為什麼要寫這一篇
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頁面,最上面會看到兩行字: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看到「今年 8 月剛修正」加上「部分條文尚未生效」,很容易讓人以為跟旅遊有關的規定也跟著變了。旅行社行程被改、旅遊品質不符、時間被浪費要怎麼求償,靠的正是民法債編的「旅遊」專節。所以這件事值得查清楚,而不是靠猜。
二、查沿革,答案在第一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沿革頁最新一筆(第 37 次)原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76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只改了第 1223 條,而且自公布六個月後才施行——這就是頁面上「部分條文尚未生效」的來源。
第 1223 條在民法第五編繼承,講的是特留分。跟旅遊、跟保險都沒有關係。
再往前一筆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第 205 條與第 1030-1 條,同樣不在旅遊專節。
結論:民法旅遊專節(第 514-1 條至第 514-12 條)在這次修正中沒有被動到。 你現在在法規資料庫看到的旅遊專節條文,就是可以主張的現行條文。
三、順便把旅遊專節的骨架記起來
既然條文沒變,這一節到底管什麼,值得一次看清楚。以下條號與內容取自現行條文:
- 第 514-1 條:定義什麼是旅遊營業人。原文:「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 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變更後減少的費用要退還旅客,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 第 514-7 條:旅遊服務不具備應有價值或品質時,旅客可以請求改善,不改善或不能改善時可以請求減少費用。
- 第 514-8 條: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事由,旅遊未依約定旅程進行時,旅客就時間的浪費可以按日請求賠償。
- 第 514-9 條: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要賠償旅遊營業人因終止而生的損害。
- 第 514-10 條: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的協助及處理。
- 第 514-12 條:本節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這一節跟你的保單是兩條線
這是最常被搞混的地方,講白一點:
| 你遇到的事 | 適用的規則 | 對象 |
|---|---|---|
| 行程被改、內容縮水、時間被浪費 | 民法旅遊專節(第 514-5、514-7、514-8 條) | 旅行社(旅遊營業人) |
| 自己在海外生病、受傷、班機延誤、行李延誤 | 你自己買的旅平險/不便險條款 | 保險公司 |
一件事屬於哪一條線,決定你要找誰、用什麼理由、在多久之內提出。民法旅遊專節的時效是一年(第 514-12 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的時效則是保險法第 65 條的兩年,兩個數字不一樣,不能互用。
五、自己怎麼查
- 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頁 → 中央法規 → 搜尋《民法》。
- 點「沿革」,看最新一筆修正公布了哪幾條。
- 回「所有條文」或用條號查詢輸入 514-1 到 514-12,逐條比對。
- 注意頁面下方的「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本文查核當日顯示為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這套查法適用於任何一次「聽說法律改了」的傳聞:先看沿革改了哪幾條,再決定要不要緊張。
本文只整理法條與查詢路徑,不提供個人化的法律或投保建議。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沿革(第 37 次修正,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公布第 122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B000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現行條文(第 514-1 至 514-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
